第一条:我院党务公开的内容,严格按照公开目录确定。党务公开内容由各支部提出、经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审定批准后,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公开。
第二条:对拟公开的内容,由各支部填写《党务公开事项申请单》,报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党务公开办公室提出拟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限等,并报分管领导审核把关。
第三条:分管领导应对相关工作责任提出的拟公开内容是否符合公开目录要求、是否存在涉秘问题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提出公开意见,报主要负责人(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应对拟公开内容作全面审查,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可靠。
第五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后及时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并做好材料归档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工作。
第六条: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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