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片管理”的原则进行,各党支部负责本部门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工作,各支部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院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办理。
第二条:各支部和总支应通过公布监督电话、设立意见箱、聘请监督员、开展座谈走访等形式,经常性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的日常工作,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整理,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属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的,应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反馈结果;需要转交有关职能部门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办理的,应及时转办并抓好督促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办理情况。
第四条: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当面答复反映人,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15天。
第五条:对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和反馈情况,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详细记录,记录情况作为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第六条: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诿扯皮的,应按照《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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