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 务 公 开 制 度
第一条 为推进医院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调动医院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社会公众对医院工作的满意度,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院内部健康发展。根据省卫健委《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院院务公开工作要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院务公开的制度化建设,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工作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内容逐步具体、程序逐步规范、效率逐步提高,逐步增强医院工作的透明度,切实维护医院职工、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 医院院务公开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利于提高医院管理水平,保护和激励医务人员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双方沟通和互相理解。公开内容要做到真实可信、注重实效。
第四条 医院院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原则上应予以公开。
第五条 医院应向社会公开以下内容:
(一)医院依法执业登记;
(二)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情况和佩证上岗;
(三)门急诊和住院就诊程序;
(四)常规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价格;
(五)医德医风的主要规定,医疗投诉信箱和电话;
(六)医院布局示意图;
(七)便民服务及惠民措施。
第六条 医院应向患者公开以下内容:
(一)为患者提供费用清单;
(二)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服务。
第七条 医院应向职工公开以下内容:
(一)医院改革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医疗质量管理、考核;
(三)人才培养,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年度考核情况、晋职晋升的名额、条件、评审结果;
(四)中层干部竞聘的岗位、职数、条件;
(五)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情况;
(六)购买大型设备、大型基建项目、药品采购;
(七))精神文明建设和医德医风考核;
第八条 医院院务公开应本着便利、快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如下形式实行。
(一)在门诊、病房及公众服务窗口等明显位置设立电子触摸查询装置、设立公开专栏、宣传专栏等;
(二)通过院内局域网、医院对外网站进行公开;
(三)通过编印医院简报、信息等资料公开相关内容;
(四)完善院领导接待日制度、设立院务公开投诉信箱、投诉电话;
(五)坚持每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定期召开院长办公会、院周会、院务会、科主任会、护士长会,适时召开职工大会、职工座谈会等。
第九条 医院建立院务公开目标责任制。将院务公开工作纳入对科室综合目标管理,按照部门的相关职能职责对院务公开内容进行分解下达,做到任务落实,责任到人。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要求,通过适当的形式将应公开的事务及时公开,同时,建立院务公开记录本,将每一项公开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第十条 医院建立院务公开质询制度。及时回应患者对公开的信息提出的疑问,认真研究患者和职工对院务公开和医院工作提出的意见,确保院务公开工作收到实效,促进院务公开工作良性发展。
第十一条 医院建立院务公开评议制度和激励机制。针对患者和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进行评议,医院将评议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一同考核,对院务公开工作做得好的要予以表彰,未落到实处的要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医院实行院务公开工作报告制度。医院每年要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向职工通报院务公开工作情况,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 医院成立院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党总支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其他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落实院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规范院务公开的程序、内容、标准、时限,将院务公开工作纳入科室综合目标管理,有效推动院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四条 医院成立由监察、工会、职工代表组成的院务公开监督小组,由党总支纪检委员任组长,监察室主任为副组长、院办公室、人事科负责人、部分支部书记、部分工会委员为成员。监督小组对院务公开方案的可行性、内容的真实性、程序的规范性进行审议,开展信息反馈以及检查、督促与测评,不断提高院务公开实效。
第十五条 医院成立院务公开工作小组,由工会、院办、党办、人事科、财务科、信息科、医务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下设行政事务公开工作小组、医疗质量公开工作小组、党务公开工作小组,各分管领导任专项工作组组长。总体工作由信息科牵头,各部门按相关职责具体承办院务公开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医院实行院务公开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科室要把院务公开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的具体内容,建立任务明确、职责落实、措施得力的院务公开工作体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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